网友花9.99元买电子书,网上分享却遭索赔20多万元!法官回应
网友将电子书上传网络,被信息公司索赔20多万元。
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某网络小说的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看到厦门网友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到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后,该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面对起诉,网友小林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对此,案件承办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缘缘表示:“网友从网络平台买了电子书,认为他花钱了,可以自由处置这个书。”

法院认定侵权,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传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承办法官李缘缘说,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它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
“传统的图书馆,一本书放在图书馆里面,你借走了我就不能借了,它的流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网络上不一样,电子书你点一下立刻就有第二个拷贝。在这种网络平台下,这种作品的对象还有管理方式,都满足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我们认定他构成侵权。”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方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你把这个东西放到网络上,让不确定的人在某一个时间内可以获得网络的作品,它就构成了侵权。如果对于这种拷贝复制的行为不加限制,原来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李缘缘说。
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提醒:网络分享信息需防范侵权风险
网络时代,很多人已经习惯了一键转发,分享共用一些信息。如何避免随意分享导致侵权的风险呢?
李缘缘表示:“别人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你在使用的时候,首先应该是经过允许或者是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没有,这就是侵权。如果是一个公众号或网站,就是一个经营的主体,是带有向公众传播性质的平台,比如公司的网站、微博、公众号,你去随意转载别人的文章、图片或相关的音乐,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就是一个信息网络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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