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休宁县一乡政府实施强拆被法院判决违法
近日,安徽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当地政府实施的强拆其行为违法。
2017年8月24日,休宁县陈霞乡村民刘长青从外地返乡创业,进行香菇种植,根据种植需要,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了大棚及用于存放菌种和菌种的培植的简易板房。2019年1月28日,休宁县陈霞乡政府以刘长青的建设行为违法为由,强制拆除了他存放和培植菌种的简易板房,导致其财产损失十余万元。遂一纸诉状将休宁县陈霞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法院依法判决陈霞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2019年6月4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年末,刘长青在其户承包田内,未经审批,将部分承包田硬化并在其上加盖简易板房。2018年1月3日,原休宁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至刘长青户调查,并询问刘长青父亲刘锦昌有关情况,并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休溪国土执责停2018年第02号)并送达。2019年1月25日,原休宁县国土局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休溪国土执责责改<2019>2号),责令刘长青户三日内予以改正,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刘长青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改正,陈霞乡政府于2019年1月28日组织人员、机械对简易板房及硬化地面实施强制拆除,并对简易板房内的物品进行登记、转移。
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机关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相应前置程序,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陈霞乡政府依据原休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原休宁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当,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相对人相关事宜,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确认违法。关于行政赔偿部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关于刘长青主张的建造与建材费,该简易板房虽属于农业附属设施,但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仍属于违法建筑,陈霞乡政府同意报批的仅针对接电,故其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支付工人工资属于经营期间的支出,不属于损失;关于临时建筑内的设备设施,其未证明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2019年12月3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确认休宁县陈霞乡人民政府拆除刘长青建设的水泥地面与简易板房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同时驳回原告刘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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