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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宿松药监局不依法履责,被宿松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9-12-12 09:35:40 来源:本网 责任编辑:赵倩 阅读量:95
2017年8月22日,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更名为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国家监督抽查系统向其移交了宿松县刘氏蜂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刘氏蜂公司)生产的“杨槐蜂蜜”产品不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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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2日,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更名为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国家监督抽查系统向其移交了宿松县刘氏蜂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刘氏蜂公司)生产的“杨槐蜂蜜”产品不合格报告,对刘氏蜂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10月30日,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刘氏蜂公司作出(松)食药监食生罚〔2017〕158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0000元。

        2017年11月10日,刘氏蜂公司缴纳了罚没款10200元。

        2018年5月3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刘氏蜂公司减轻处罚证据不足,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在依法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后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6月22日,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称,已收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处罚决定内容未变),将减轻处罚的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及《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回复说明已重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更改,但该局对刘氏蜂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刘氏蜂公司采取了召回不合格蜂蜜的相关措施,但因不合格蜂蜜已全部销售完毕,实际并未召回,对消费者的危害后果并未消除。宿松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经营者减轻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仅放纵了违法行为,更损害了法律权威。

        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8月23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撤销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食药监食罚〔2017〕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判令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开庭审理后,2019年12月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松)食药监食生罚【2017】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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