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阜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对以下十类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一经发现,立即受案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本市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观察等管控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擅自组织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车辆营运等活动的;
四、不同家庭成员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者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不佩戴口罩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六、逃避、抗拒、阻挠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设卡检查、测量体温、核查人员信息、隔离治疗等预防、管控措施,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捕杀、贩卖、运输、加工、消费野生动物,或者从事活禽市场交易的;
八、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阜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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