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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有人获3倍赔偿,有人被驳回诉求!因为…

发布时间:2021-09-14 16:09:21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丁明侠 阅读量:140
近年来,进口商品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其真假也让消费者难辨。有消费者以没有中文标识为由维权,也有消费者以打假为幌子故意索取高额赔偿,他们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近年来,进口商品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其真假也让消费者难辨。有消费者以没有中文标识为由维权,也有消费者以打假为幌子故意索取高额赔偿,他们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商品没中文标签,索要10倍赔偿

判决:退款、3倍赔偿

2019年8月,家住临泉的万某某从一家网店购买了2盒澳洲进口某品牌蔓越莓胶囊、2盒澳洲某婴幼儿补钙软胶囊、2盒澳洲婴幼儿DHA鳕鱼肝油、某品牌奶粉6罐、港版某品牌婴儿配方奶粉6罐,共计3770元

万某某收到货后发现这些商品外包装上未有中文商品信息标签和说明,也未附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他对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提出质疑,诉至临泉法院,要求退还所购物品货款且进行十倍赔偿。

临泉法院审理认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进口的食品应当附随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万某某在被告经营的“港货商行”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也未附随检验检疫标志及进口食品卫生证明,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1.jpg

由于万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涉案商品确实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问题,也未对他确已造成了人身、财产其他损害,所以十倍赔偿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万某某价款3770元,同时赔偿三倍金额,即11310元。

2个月起诉3次,要求退款、赔偿

法院:辨识能力应强一些,驳回诉求

近日,阜阳市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进口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来自阜南县的90后小伙子孟某某2019年9月从网店购买了新加坡产的一款麦芽饮品1件共24罐,并支付货款3992元。这款进口饮品中,外包装印有外文并用中文附贴标签,标签上标注净含量、原产地、贮存条件等。孟某某认为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有瑕疵,推断饮品存在安全隐患,向阜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且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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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法院审理后发现,2个月内,法院共立案受理了3件孟某某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商家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诉讼期间或调解、或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上贴有中文标签,只是存在标示瑕疵,但并不能以此即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孟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有毒、有害,或食用涉案食品后导致其身体不适。同时,孟某某在购买涉案食品之前已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进口食品,并以所购进口食品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提起过数起的诉讼,其对进口商品的辨识能力应比一般消费者强,受到误导的可能性较小。所以,法院驳回了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孟某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像孟某某一样,在短期内有数起进口商品合同买卖纠纷案,且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这类消费者多半属于“职业打假人”。这是一种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但“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去年,在深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改革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将不受理投诉”,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知假购假再投诉的行为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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