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杜长棣获刑15年
8月25日下午,安徽省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级)杜长棣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长棣在担任安徽国风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原地级巢湖市副市长,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9.48万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长棣利用担任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将其私人消费的发票在省投资集团和皖投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皖铁投资公司,省投资集团下属公司)报销,共计57.26万元;以开展公司业务为名,多次安排省投资集团和皖铁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为其购买购物卡共计36万元,上述合计93.26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长棣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4301.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长棣利用担任国风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原地级巢湖市副市长,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309.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担任省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或购物卡的方式,侵吞单位款物,合计93.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违反安徽省国资委及省投资集团内部的管理规定,违规决定由单位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或违规出借公款,造成国有损失合计4301.68万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杜长棣犯有数罪,应予并罚。杜长棣具有索贿情节,系坦白,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情节,淮北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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