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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东方第一城数码广场,物业又搞怪??

发布时间:2021-07-30 12:26:46 来源:阜阳微网 责任编辑:丁明侠 阅读量:282
近日,有网友举报,阜阳市颍泉区东方第一城前期老物业“安徽省东方欢乐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依法罢免后拒不撤场,欺行霸市,新物业(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已经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且已经进入服务

       近日,有网友举报,阜阳市颍泉区东方第一城前期老物业“安徽省东方欢乐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依法罢免后拒不撤场,欺行霸市,新物业(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已经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且已经进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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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网友称:东方欢乐茂老物业已经被解聘了,商城和老物业没有任何瓜葛了,我们更不需要老物业提供的垃圾服务,我们都很支持天方新物业进驻。

       2021年7月27日上午,业委会、天方物业为更好加强管理该区域服务,现对前期商城破旧门锁进行更换,可结果遭到老物业阻碍,争议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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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称:2021年7月28日凌晨1:56分左右,被罢免的东方欢乐茂老物业夜间又有新动作,再次带人进入商城,对内部门锁进行二次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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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关于“东方第一城天方物业管理交接入驻问题”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块进行咨询,官方也正式对此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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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何时入驻东方第一城?

       颍泉区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于2021年4月2日进行了评标,结果选中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为中标物业公司,4月11日业主委员会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5月26日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与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6月1日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发出公示称,2021年6月6日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将入驻东方第一城。然而时至2021年6月14日,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却未能入驻,现在我们经营户已无电可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如需充电仍要向原物业缴纳高额物业费!为此敬请领导给予关注,督促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尽早入驻东方第一城!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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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给市长留言,咨询“安徽天房物业公司何时入驻东方第一城”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颍泉区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颍泉区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安徽省天方物业公司但未能入驻的问题,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目前,颍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已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安徽省东方欢乐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如拒不整改,颍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根据《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扣减信用分值。

       经与您沟通联系,您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颍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杨雷                 联系电话:0558-7122171



       前期,曾在2021年6月25日由颍泉区中市街道办、颍泉区新建社区、业委会人员等向安徽省东方欢乐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张贴发出告知函,并于7月15日完成交接工作。但截止今天仍不交接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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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函

安徽省东方欢乐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东方第一城小区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1月到期。东方第一城于2020年11月12日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于2021年5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在2021年6月9日通知贵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但贵公司拒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贵公司应当将相关资料与财物移交给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会。我办事处现通知贵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与东方第一城业主委员移交物业办公场所、竣工总平面图、业主名册信息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等,特此致函。

 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25日

抄送:颍泉区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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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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