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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正式公布, 自8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发布时间:2021-06-29 18:45:48 来源:安徽访谈 责任编辑:尹沐阳 阅读量:99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

       安徽访谈网消息:6月28日,最新《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01

       亮 点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02

       处 罚

       A、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B、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休市日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D、在临时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性休市期间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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